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94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9435號 聲 請 人 承益能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建錩 相 對 人 林旺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無條件 兌付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柒仟玖佰捌拾貳元,其中之叁拾陸 萬柒仟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 ,經到期後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 ,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