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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10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089號 聲 請 人 穎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相 對 人 睿鴻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伍 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經本院105 年度 重訴字第345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已確定在案。 三、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76,560 元, 應由相對人負擔,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上開金額,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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