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堅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友燾
相 對 人 正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伍助
上列
當事人間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
二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
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
聲請人」、「相對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