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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堅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友燾 相 對 人 正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伍助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 二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 聲請人」、「相對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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