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逸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莊庭
相 對 人 黃秀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發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6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住址「新北市○○區○
○街○○號3」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街○○號3樓」
。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聲明
異議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