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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逸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莊庭 相 對 人 黃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6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住址「新北市○○區○ ○街○○號3」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街○○號3樓」 。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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