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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4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雃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川 代 理 人 賴安國律師 相 對 人 楊林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1日、 105年9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雃博股份有限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韓春菊」記載,應更正為「李永川」。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比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 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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