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雃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永川
代 理 人 賴安國
律師
相 對 人 楊林華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發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1日、
105年9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聲請人雃博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
定代理人「韓春菊」記載,應更正為「李永川」。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比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
裁定
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
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