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法定
代理人 陳國君
相 對 人 日揚電機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日揚工程顧問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淑惠
相 對 人 揚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芮嘉航
相 對 人 戴雄賜即戴雄賜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
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 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
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
他造之差額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
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所定之
執行名
義為之,而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即屬該條項第2 款所定其
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
強制執行名義之裁判之執行名義,聲請
人於取得確定之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後,得就該金額聲請法
院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惟聲請人實際所支出之訴訟
費用額如尚不足其應分擔之金額者,即無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之實益。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建
字第166 號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聲請人負擔五分之
一,餘由原告即相對人負擔;惟聲請人不服提起
上訴,相對
人亦提起
附帶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字第883
號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由被
上訴人即相對人
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上訴部分(除減縮部分外
),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五十四,餘由被上訴人即
相對人負擔;關於被上訴人附帶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即相
對人負擔,並已確定在案。
三、
經查,聲請人
聲請狀上
所載費用雖經核為屬實,惟依後附計
算書所示,聲請人及相對人已預納之金額相互抵銷後,聲請
人實際已支出之訴訟費用額尚不足應分擔之金額,
是以聲請
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並無實益,故應駁回本件聲請。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
計算書:
┌───────┬──────────┬──────────────────┐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用│ 117,248元│相對人預納。 │
├───────┼──────────┼──────────────────┤
│第一審證人旅費│ 500元│同上。 │
├───────┼──────────┼──────────────────┤
│第二審裁判費用│ 18,874元│聲請人原預納裁判費25,557元,因於第二│
│(聲請人上訴部│ │審審理中減縮
訴之聲明,故
訴訟標的金額│
│分) │ │減縮為1,166,245元(應徵裁判費用18,87│
│ │ │4 元),則減縮部分之裁判費應由聲請人│
│ │ │自行負擔,故第二審裁判費用應為18,874│
│ │ │元。 │
├───────┼──────────┼──────────────────┤
│第二審裁判費用│ 28,824元│相對人預納。依第二審判決所示,本即應│
│(相對人附帶上│ │由相對人負擔,故不列入計算之列。 │
│訴部分) │ │ │
├───────┼──────────┼──────────────────┤
│合 計│ 165,446元│ │
├───────┴──────────┴──────────────────┤
│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一、依第一審判決所示,第一審訴訟費用本由聲請人負擔五分之一即為23,550元【計│
│ 算式:(117,248+500)×1/5=23,550】,餘由相對人負擔即為94,198 元【計│
│ 算式:(117,248+500)-23,550=94,198】。然
兩造分別就其敗訴部分,部分│
│ 提起上訴、附帶上訴,復經第二審判決原判決關於命聲請人給付相對人逾168 萬│
│ 7,187 元部分,及該部分
假執行之宣告,
暨命聲請人負擔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
│ 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相對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兩造其餘上訴、附帶上訴均│
│ 駁回。故廢棄部分之金額為633,284 元,則依第二審
確定判決所示,第一審訴訟│
│ 費用關於廢棄部分即為6,427元【計算式:23,550×633,284÷2,320,471=6,427│
│ 】,應由相對人負擔。 │
│二、故聲請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含敗訴未上訴、
上訴駁回部分)即為17,123元│
│ 【計算式:23,550-6,427=17,123】。 │
│三、依第二審確定判決所示,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聲請人上訴部分(除減縮部分外)│
│ ,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五十四,即為10,192元【計算式:18,874×54/100=10,1│
│ 92】,餘由相對人負擔即為8,682元【計算式:18,874-10,192=8,682】。 │
│四、故本件聲請人應負擔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合計為27,315元【計算式:17,123+│
│ 10,192=27,315】,惟聲請人僅預納第二審裁判費用18,874元。是聲請人尚應賠│
│ 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為8,441 元【計算式為:27,315-18,874=8,44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