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4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立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兆宏 相 對 人 新北市錦和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陳水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壹仟零 玖拾壹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所 謂法定利率,依民法第203條規定,其週年利率即為5%。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01年 度建字第4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 分之十五,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嗣兩造均對上開 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以103 年度建上字第55號判決:「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 訟費用,關於立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新北市立 錦和高級中學負擔15%,餘由立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關於新北市立錦和高級中學上訴部分,由新北市立錦和高級 中學負擔」。兩造復對高院判決不服而提起第三審上訴,最 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1964號判決:「原判決關於(一) 駁回上訴人立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延展工期十五日 損失補償新台幣二十萬六千四百元本息之上訴;(二)駁回上 訴人新北市立錦和高級中學對於鋼筋款新台幣一百二十七萬 六千七百六十六點五元本息之上訴,暨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廢 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兩造其他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 用,關於駁回兩造其他上訴部分,由兩造各自負擔。」。另 高院以104年度建上更㈠字第41號判決主文第三項:「第一 、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關於新北 市立錦和高級中學上訴部分,由立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關於立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新北市立錦和高 級中學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計算書: ┌────┬───────────┬───────────┬───────────┬───────┐ │審 級 │請求內容與裁判結果 │訴訟費用繳納情形 │各自應負擔情形 │命負擔依據 │ ├────┼───────────┼───────────┼───────────┼───────┤ │ │原起訴請求8,012,583.5 │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0│第一審確定部分: │第一審主文 │ │第一審 │元: │,100元;原告繳納鑑定費│78,573.5元+680,088.5 │ │ │ │㈠命被告給付1,355,340 │230,000元,合計320,100│元,占8%,此部分裁判費│ │ │ │ 元。 │元。 │為25,608元,由被告負擔│ │ │ │ │ │3,841元,餘21,767元由 │ │ │ │㈡駁回原告請求6,657,24│ │原告負擔。 │ │ │ │ 3.5元。 │ ├───────────┼───────┤ │ │ │ │其餘部分: │ │ │ │ │ │㈠1,276,766.5元,占16%│更一審主文 │ │ │ │ │ ,此部分裁判費51,216│ │ │ │ │ │ 元,由原告負擔。 │ │ │ │ │ │ │ │ │ │ │ ├───────────┼───────┤ │ │ │ │㈡868,643元+206,400元│第二審及更一審│ │ │ │ │ ,占13%,此部分裁判 │主文 │ │ │ │ │ 費46,613元,由被告負│ │ │ │ │ │ 擔。 │ │ │ │ │ ├───────────┼───────┤ │ │ │ │㈢餘額196,663元,均由 │第二審及更一審│ │ │ │ │ 原告負擔。 │主文 │ ├────┼───────────┼───────────┼───────────┼───────┤ │第二審 │㈠原告上訴6,027,155元 │原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1│第二審確定部分: │第二審主文 │ │ │ 部分: │,045 元。 │2,025,935元,占34%,此│ │ │ │ 命被告給付868,643元 │ │部分裁判費30,955元,由│ │ │ │ 。 │ │原告負擔。 │ │ │ │ 駁回上訴5,158,512元 │ ├───────────┼───────┤ │ │ 。 │ │其餘部分: │ │ │ │ │ │868,643元+206,400元,│第二審及更一審│ │ │ │ │占18%。此部分裁判費16,│主文 │ │ │ │ │388元,由被告負擔。 │ │ │ │ │ ├───────────┼───────┤ │ │ │ │餘額43,702元由原告負擔│第二審及更一審│ │ │ │ │。 │主文 │ │ ├───────────┼───────────┼───────────┼───────┤ │ │㈡被告上訴1,276,766.5 │被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0│全數由原告負擔 │更一審主文 │ │ │ 元部分: │,508 元。 │ │ │ │ │ 上訴駁回。 │ │ │ │ │ │ │ │ │ │ ├────┼───────────┼───────────┼───────────┼───────┤ │第三審 │㈠原告上訴3,132,577元 │原告繳納第三審裁判費48│第三審確定部分: │第三審主文 │ │ │ 部分: │,129元。 │2,926,177元,占93%,此│ │ │ │ 廢棄發回206,400元。 │ │部分裁判費43,316元,由│ │ │ │ 駁回上訴2,926,177元 │ │原告負擔。 │ │ │ │ 。 │ ├───────────┼───────┤ │ │ │ │其餘部分詳下述㈠。 │更一審主文 │ │ ├───────────┼───────────┼───────────┼───────┤ │ │㈡被告上訴2,145,409.5 │被告繳納33,427元。 │第三審確定部分: │第三審主文 │ │ │ 元部分: │ │868,643元,占40%,此部│ │ │ │ 1,276,766.5元 │ │分裁判費13,371元,由被│ │ │ │ 全部廢棄發回。 │ │告負擔。 │ │ │ │ 868,643元 │ ├───────────┼───────┤ │ │ 全部駁回。 │ │其餘部分詳下述㈡。 │更一審主文 │ │ │ │ │ │ │ ├────┼───────────┼───────────┼───────────┼───────┤ │更一審 │㈠原告上訴廢棄發回206,│ │㈠此部分裁判費4,813元 │更一審主文 │ │ │ 400元部分: │ │ ,由被告負擔。 │ │ │ │ 命被告給付206,400元 │ │ │ │ │ │ 。 │ │ │ │ │ ├───────────┤ ├───────────┼───────┤ │ │㈡被告上訴廢棄發回1,27│ │㈡此部分裁判費20,056元│更一審主文 │ │ │ 6, 766.5元部分: │ │ ,由原告負擔。 │ │ │ │ 命被告給付78,574元。│ │ │ │ │ │ 駁回原告請求1,198,19│ │ │ │ │ │ 2.5元。 │ │ │ │ └────┴───────────┴───────────┴───────────┴───────┘ 附註:(單位: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承上表之計算書,計算負擔額如下: ㈠原告預納之訴訟費用總額: 90,100+230,000+91,045+48,129=459,274 ㈡被告預納之訴訟費用總額: 20,508+33,427=53,935 ㈢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21,767+51,216+196,663+30,955+43,702+20,508+43,316 +20,056=428,183 ㈣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3,841+46,613+16,388+13,371+4,813=85,026 ㈤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1,091 即459,274-428,183 =31,091(或85,026-53,935 =31,091)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