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連振
相 對 人 德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自立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
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
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向
鈞院聲請假扣押執行聲請人之
財產,經鈞院以105年度司執全字第406號
執行命令,將聲請
人之財產
予以執行在案。
惟相對人
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
內起訴等語。
三、
經查,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有該院10
5年度司裁全字第319號民事裁定影本附卷
可稽,依
前揭說明
,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為限期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