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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5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相 對 人 德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自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 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鈞院聲請假扣押執行聲請人之 財產,經鈞院以105年度司執全字第406號執行命令,將聲請 人之財產予以執行在案。相對人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 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有該院10 5年度司裁全字第319號民事裁定影本附卷可稽,依前揭說明 ,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為限期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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