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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5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昆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秀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昌鑫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憑榮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即債權人)與聲請人(即債 務人)間假扣押事件,業經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720號裁 定准予在案。嗣相對人並聲請對聲請人強制執行,經本院10 5年度司執全385號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就假扣押債權仍 未起訴。為此,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5年度執全字 第385號卷、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720號卷、本院民事紀 錄科查詢表附卷查為屬實。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 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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