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台灣舒瑞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鄒德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梅思勰
代 理 人 蔡東賢
律師
吳峻亦律師
林書羽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業經
鈞
院105年度事聲字第220號假扣押裁定准予在案。相對人
迄今
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
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
經查,本件假扣押債權人即相對人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聲請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7日以105年度事聲字第220號
裁定准予假扣押,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有
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
可稽,從而聲請人依
首揭條文聲
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