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5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台灣舒瑞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德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梅思勰 代 理 人 蔡東賢律師       吳峻亦律師       林書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業經鈞 院105年度事聲字第220號假扣押裁定准予在案。相對人今 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 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假扣押債權人即相對人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聲請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7日以105年度事聲字第220號 裁定准予假扣押,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有 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 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