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陳琦薺
陳琦蕾
兼上二人之
法定
代理人 黃雅蜜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即
債務人聲請命
相對人
即
債權人金元福包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吳美雲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
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
其聲請。
二、查
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與聲請人(即債務人)間假扣押裁定
事件,業經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866號裁定准予在案。
聲請人雖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起訴。
惟相對人
業於民國(下同)105年8月9日對聲請人向本院提起清償債
務訴訟,有相對人於同年月日之民事
陳報狀在卷
可稽,是相
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原因事實已提起訴訟。從而,聲請人之
聲請,顯無必要,依
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