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勤美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智郁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權人阿波羅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間聲請
假
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阿波羅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限期起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
,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
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
內起訴之可言。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阿波羅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與聲請
人間假扣押事件,經
鈞院104 年度司裁全字第1608號民事裁
定准相對人在新台幣1,609,755 元之範圍內
予以假扣押在案
,
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
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
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阿波羅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
以104 年度司裁全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
,業於民國105年2月17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
請求
損害賠償,由本院105年度補字第550號受理在案,此有
相對人提出之
起訴狀影本附卷
可稽,
揆諸首開說明,相對人
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
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