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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聲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勤美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智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阿波羅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間聲請假 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阿波羅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限期起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 ,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 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 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阿波羅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與聲請 人間假扣押事件,經鈞院104 年度司裁全字第1608號民事裁 定准相對人在新台幣1,609,755 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在案 ,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 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阿波羅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 以104 年度司裁全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 ,業於民國105年2月17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 請求損害賠償,由本院105年度補字第550號受理在案,此有 相對人提出之起訴狀影本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相對人 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 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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