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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國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11號 原   告 呂林麗雲       郭呂淑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清泉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古沼格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       王藹芸律師 被   告 上豐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雅芩 被   告 通然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仕柯 訴訟代理人 蘇聖閔 被   告 柯金科       黃鄭罔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生君 被   告 陳建銘       金東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蕙香 訴訟代理人 李芳民 被   告 陳謙       林千億       戴麗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聰榮 被   告 莊勝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下午 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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