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11號
原 告 呂林麗雲
郭呂淑卿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呂清泉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古沼格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
律師
王藹芸律師
被 告 上豐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雅芩
被 告 通然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仕柯
訴訟代理人 蘇聖閔
被 告 柯金科
黃鄭罔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生君
被 告 陳建銘
金東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蕙香
訴訟代理人 李芳民
被 告 陳謙
林千億
戴麗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聰榮
被 告 莊勝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下午
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