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家婚聲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離婚協議(給付贍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婚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簡麗蟬 代 理 人 李弘仁律師 相 對 人 林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拾萬。 相對人應自民國一○五年七月起,至聲請人再婚之日為止,月 於每月十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元。如遲誤一期履行者, 其後六期之期間(含遲誤該期)視為亦已到期。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係夫妻,因相對人外遇致兩造 感情不睦,而於民國100 年5 月間協議離婚,並簽訂離婚協 議書,約定相對人應自100 年6 月10日起按月給付新臺幣( 下同)1 萬元之贍養費予聲請人。兩造於100 年5 月7 日 辦理離婚登記後,相對人今未曾依約給付聲請人任何贍養 費,自100 年6 月10日至105 年6 月10日止,共已積欠五年 之贍養費計60萬元之扶養費,均未給付,而依離婚協議書約 定將來每月壹萬元贍養費部分,也有依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 規定欲為請求之必要;聲請人有身心障礙,實際上扶養二名 現就讀大學之子女,經濟拮据、生活困難,雖申請低收入補 助,卻遭以聲請人每月應有1 萬元贍養費為由而駁回,為此 ,依兩造離婚協議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聲請人60萬 元(計算式:1 萬元×12月×5 年=60萬元)及自105 年7 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聲請人新台幣1 萬元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相對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訊問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聲請人主張兩造原係夫妻,嗣兩造於100 年5 月7 日協議離 婚,並簽立離婚協議書,兩造約定:「…。㈢贍養費及慰 藉金之給付:從民國100 年6 月10日給付壹萬元每月以及學 雜費。…」,復於同日辦妥離婚登記。相對人自離婚後從 未給付聲請人上開贍養費等情,業經聲請人陳述詳,並提 出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影本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等件為證 ,且相對人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 ,依上開事證,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當事人間合法締結之契約,雙方均應受其拘束,除兩造同 意或有解除原因發生外,不容一造任意反悔請求解約,最高 法院19年上字第985 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相對人既與聲請 人簽署系爭離婚協議書,並於其中㈢應允給付離婚後之贍 養費,依當事人契約自由原則,相對人自應依系爭離婚協議 書約定內容履行。從而,聲請人依系爭離婚協議書之契約法 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其60萬元之贍養費,及自105 年7 月起至聲請人再婚之日為止,按月給付聲請人1 萬元之贍養 費予聲請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部分係命相對人 按月給付定期金,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併依家事事件法第 100 條之規定,宣告給付定期金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六期 之期間(含遲誤該期)視為亦已到期,裁定如主文第一、 二項所示。再者,法院命給付未到期之贍養費事件,係屬家 事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100 條之規定,法院自得審酌 一切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準此 ,本院縱未完全依聲請人之聲明內容而為酌定,惟法院既不 受其聲明之拘束,亦無駁回其聲請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本件聲請人雖陳明其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惟本 件給付贍養費事件,係屬家事非訟事件,而家事事件法對家 事非訟事件並未設有假執行之相關規定,且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之規定,僅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而未準用民事訴訟 法中關於假執行之規定,而非訟事件法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 關於假執行之規定,故聲請人請求本院宣告假執行,於法尚 屬無據,自難准許。惟本件既屬家事非訟事件,當事人之聲 明僅係促使法院職權之發動,並不生拘束法院之效力,則法 院既不受其聲明之拘束,縱使聲請人假執行之請求於法無據 ,亦無須為駁回之知,末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