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材料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百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欽河 上列當事人於本院105年度建字第104號給付材料款事件,經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 的金額為:㈠、上訴人因本訴部分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肆拾陸萬陸仟柒佰柒拾壹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玖萬柒仟伍佰柒拾玖元;㈡、上訴人因反訴部分上 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肆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柒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合計 為壹拾陸萬捌仟捌佰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