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百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欽河
上列
當事人於本院105年度建字第104號給付材料款事件,經
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
訴訟標
的金額為:㈠、上訴人因本訴部分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肆拾陸萬陸仟柒佰柒拾壹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玖萬柒仟伍佰柒拾玖元;㈡、上訴人因
反訴部分上
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肆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柒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合計
為壹拾陸萬捌仟捌佰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