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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16號 原   告 昶是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銀條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被   告 方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章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 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依兩造所締結之工程合 約書第29條第3項約定合意管轄,其載明:「……甲、乙雙 方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辦理。…」,有上開工程 合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頁)。則兩造就本件契 約所生之訴訟,應由系爭工程合約書約定之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轉管轄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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