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展慶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協松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鞍星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建字第132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因
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參萬零壹佰貳拾
肆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