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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展慶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協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鞍星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建字第132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 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參萬零壹佰貳拾 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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