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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38號 原   告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玲 訴訟代理人 林彥志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克源律師 被   告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定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訴訟繫屬中變更法定代理人 ,然未據承受訴訟,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 二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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