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38號
原 告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美玲
訴訟代理人 林彥志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克源律師
被 告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定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
訴訟繫屬中變更法定代理人
,然未據
承受訴訟,故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
二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