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祥源工程行即翁基章
被
上 訴人 品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品堅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9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
、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經查,
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嗣本院於106年
6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叁拾伍元,該裁定已於106年6月22日
送達上訴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茲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
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足參,其上訴自
非
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