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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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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祥源工程行即翁基章 被 上 訴人 品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9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 、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 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本院於106年 6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叁拾伍元,該裁定已於106年6月22日 送達上訴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上訴人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足參,其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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