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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2號 原   告 傑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敬瑋 訴訟代理人 黃淑琳律師 複 代理人 彭上華律師 被   告 泓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海偉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陳怡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下同)16,948,075元,且已繳納裁判費161,160 元, 原告追加請求被告返還原告所簽發票號CC0000000 號、發票日 99年12月11日、金額350 萬元及票號CC0000000 號、發票日100 年12月26日、金額637,500 元之履約保證本票2 紙,此部分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4,137,50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1,0 85,5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7,592 元,原告尚應補繳36,4 32元(即:197,592 -161,160 =36,43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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