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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3號 原   告 久華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佑任 被   告 華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紓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見本院卷第2 頁),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查原告除已繳納新 臺幣500元外,尚有部分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105年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 卷第8頁),但原告逾期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附卷足佐(見本院卷第11至14頁),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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