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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材料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7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鴻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 訴訟代理人 狄彥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百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材料費用 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 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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