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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4號 上 訴 人 祥億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素月 被 上訴人 喬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淑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2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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