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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凱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木鍾 上列當事人於本院105年度建字第45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陸萬壹仟伍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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