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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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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寶銓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娟 被 上訴人 訊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芳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528,32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07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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