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0號 原   告 卜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勝 被   告 紅蘋果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進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所訂立之工程合約書第23條第3 項約定:「本合 約交易如遇有訴訟情事,甲乙雙方同意以臺中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此有上開工程承攬合約書影本1 份在卷可 稽,則依前揭法文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