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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62號 原   告 大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菁華 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律師 被   告 晉益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香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 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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