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62號
原 告 大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菁華
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
律師
被 告 晉益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香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
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