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大毅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明哲
被
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古沼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
經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貳佰貳拾參萬陸仟壹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參萬肆仟柒
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