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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78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古沼格 被 上訴人 大毅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貳佰伍拾萬玖仟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捌仟柒佰柒拾參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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