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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 3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張沛詒(原名張錦玲)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戴嘉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2,520 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6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 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算:7 人×34元×10份=2,520 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 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及為何 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請 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 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並提出前置調解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入 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與所陳調 解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說明聲請人目前住所地為何?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 屋?如有,是否有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分攤比例、 金額各為何?請提出每月繳交租金6,500 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如為繳交現金,並請提出領款證明或存摺內頁影本)。並 說明聲請人之戶籍地與現居處所不一致之原因及必要性。 四、陳報聲請人於103 年7 月28日起至105 年7 月27日止之各項 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 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 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請提出105 年1 至 5 月任職於「嘉聯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22,800元之 相關證明文件;105 年5 至8 月任職於「采傳科技有限公司 」每月薪資27,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袋、匯款證明 等)。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最新」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 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 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 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 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九、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 算方法,並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 十、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之100 至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回覆書(債權人清冊)。 十二、依本件更生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 ,聲請人雖已載明每月必要生活支出「水電瓦斯費1,000 元」,請「分別具體」提出最近半年即105 年2 至7 月之 相關證明文件或繳費單據,並以列表方式詳列,勿以概括 方式陳報(又依聲請人所提租賃契約所載,電費每度5 元 ,則應具體陳報每月度數,並提出相關證據釋明之);就 「通訊支出1,427 元」,請說明聲請人於有高額債務下, 有何必要支出每月千元以上之電信費用,有無降低或改列 其他資費之可能?就「衣服支出500 元、日常雜支1,000 元」部分,聲請人雖已提出部分單據,惟聲請人仍應「分 別具體」陳報每月支出各項消費之明細,並以列表方式詳 列,勿僅以上開概括方式陳報,及僅提出單據而未整理, 致本院無法稽核(此部分支出應提出最近2 至4 個月之單 據)。 十三、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1 名子女,每月支出6,500 元,請提 出其生活必要費用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 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或學雜費繳費證明等,若為 現金支付,則應提出每月領款證明,上開單據或領款證明 至少應提出最近半年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前 配偶每月支出扶養費之金額為何。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 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 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 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 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 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 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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