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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 4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張繼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陸拾元(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3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 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算:(3+1)×10×34元=1,360元 )。 二、聲請人應提出完整房屋租賃契約影本、繳納租金之紀錄或證   明,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該屋?該同住之人是   否分擔房屋費用? 三、聲請人應說明交通費、電話費、瓦斯費、水電費、第四台及   住屋修繕費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   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   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   摺內頁等)。另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 四、聲請人應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交通工具行照。 五、聲請人主張負擔3 名子女及配偶之扶養費云云,請依敘說明   下列事項:  ⒈未成年子女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兒少   補助津貼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⒉聲請人應具體詳述其配偶有何須專職在家照顧未成年子女之   必要,及聲請人之配偶有何無法工作之情事。併請提出配偶   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⒊又聲請人主張每月負擔扶養費共計26,000元部分,請說明酌   定每月支出扶養費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並依序陳報下列事項:  ⒈聲請人應提出任職於千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國聯保全股份   有限公司、京鎂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華京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之薪資明細或薪資轉帳資料。  ⒉請提出皇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   或薪資轉帳資料,並請敘明本俸、佣金、獎金、津貼之數額   分別為何?  ⒊請陳報103 年8 月今新北市政府社福補助之性質及每月補   助金額,並提出相關轉帳資料。  ⒋又聲請人除上開收入外,有無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   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   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有,請併陳報之。 七、聲請人應提供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   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受益人之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   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   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八、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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