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梅菁(原名:李淑貞)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
關係人或法定
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附件:
一、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此外,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向各
債權金融機構銀行或資產管
理公司之債務協商情形。本件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
商,後因無力負擔而毀諾等語。請提出該次協商成立資料,
包含以下事項:1.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
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
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
表)。2.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何時毀諾?至停
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
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3.因不
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
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
二、請補正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並預納郵務送
達費新臺幣(下同)5,78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6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計算式:(16+1 )×34×10=5,780 元】,合計6,780
元,應繳納之。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 巷○ 弄○ 號6 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
宅請說明
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
二類登記謄本;若為租賃房屋請提出最新一期房屋
租賃契約
書影本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
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得分擔家庭費用?如無法分擔,
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應○○有無領取社福補助
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
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請補正說明並提出
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11月起至105 年11月,期間內之各項收
入相關證明文件(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工作,亦請陳報無工作
之時間起
迄),應詳列各項收入來源並製成清楚之表冊,勿
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含正職及
兼職之薪資(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
分居或
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
款項等之聲請人「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受領政府社福
補助(如租屋補助、低收補助、身障補助等),亦請提出實
際領取補助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陳報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10
3 年11月起至105 年11月,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
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
、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
應分擔該
扶養義務之人數
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
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與更生
聲請狀陳報之支出情形相同?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
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最近六個月之每
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
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
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
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
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
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八、請陳報聲請人與「帝藝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之關係,
及該等公司之營運狀況、收入情形。另聲請人於「聲請更生
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
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
清算人、發起人、
監
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
,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即民國105 年
11月14日) 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如所得稅、
營業
稅額、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
九、請補正提出聲請人子應○○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及103 、104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陳報到院。另聲請人主張支出其子應○○之
扶養費,就扶養
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
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一○、依本件更生聲請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
聲請人每月負擔餐費7,500 元、交通費1,000 元、電話費
及網路費1,800 元、水電瓦斯費1,700 元、雜支1,500 元
、勞健保費3,200 元、大樓管理費1,600 元、扶養子女12
,000元、扶養配偶12,000元,另喪葬費350,000 元、國民
年金保費56,036元等必要生活費用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
件詳實說明,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
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
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據實向法院陳報
,否則本院無從
可證為聲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項目,
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一一、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應○○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
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
請人為
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
),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
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
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
一二、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
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
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
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
一三、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
解,或破產之案件?有無
強制執行或民事訴訟案件現正繫
屬法院之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承辦
股別為何
?強制執行案件係繫屬於何法院?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
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並應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如
執行命令等)。
一四、更生清償方案為
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