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樹久
代 理 人 鄭玉鈴
律師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1,70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4人,連
同債務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4+1)
×34×10=1,700元。
二、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並請補提聲請人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合意成立前置協商後,何時毀諾?毀諾之原因情事?至停止
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
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三、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
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四、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
市○○○路○○○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1年度以來
迄今
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
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
、集保戶往來
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
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五、請補正提出聲請人之全戶
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並說
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
○巷○○號4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
所
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
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
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
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
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六、請補正敘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債務人扶
養之人,以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如有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依
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
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
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04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
必要
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
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
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
額支出?有無其他應分擔
扶養義務之人?有無一同負擔扶養
費?如否,理由為何?】
【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
名?與債務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
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
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
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
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
即103年8月16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
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子女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
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
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
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
103年8月16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
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
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
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
向法院陳報。
八、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請補正說明於103
年8月16日起至105年8月15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
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
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
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
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清算
聲請狀陳報之支出
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
、薪資轉帳存摺封面
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
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
、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
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
陳報起迄時間。
九、依本件聲請狀所附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所載,聲請人陳
報於105年2月有樂透彩佣金之收入所得24,000元,且於103
、104年均有樂透彩佣金之收入所得102,200元、20,200元,
請說明
上開收入所得之來源?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
回溯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是否經營投注站從事公益彩
券之銷售?如是,應陳報於何處設立投注站,該投注站為何
人所設立登記?並提出公益彩券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合約書、
營利事業單位之公司登記資料,以及於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
算前一日回溯至五年內期間之每月銷售額、歷年營利事業所
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
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等相關資料據實向本院陳報。
一○、依本件聲請狀所附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內容所示,本件聲請人曾擔任全富
國際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一編號00000000
)之董事長,以及樹久花坊(事業單位統一編號00000000
)之負責人,請說明債務人擔任上開公司董事長及商號負
責人之期間、起迄為何?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五年
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並請提出上開營利事業單位之公司
登記資料以及於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
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
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據實向本院陳報。
一一、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並提出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
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
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
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一二、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支
出情形,即自103年8月16日至105年8月15日,期間內含伙
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
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
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
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與聲請
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所載之支出情形相同?應提出相
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否則本院無從
可證
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
數額。
一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負
擔膳食費6,200元、交通油資458元、醫療費128元、電話
費4,150元、補貼電費250元、健保費375元、勞保費167元
、服裝費176元、生活雜支1,434元、補貼子女生活費1,
942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
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
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又
就每月支出電話費4,150元,請說明支出如此高額費用之
必要性並提出單據詳實說明,或請重新更正陳報實際必要
支出之數額,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
費用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本項不
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其支出用
途,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一四、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子女,請說明就學狀況如何?居住何
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
?請一併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年
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
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
,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與配偶共同扶
養而支出上開費用?如扶養費部分僅由聲請人全額支出,
配偶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一五、本件據債務人陳報因有輕度聽力障礙及腰椎滑脫、坐骨神
經痛等疾患,需定期回診追蹤醫療
等情,就此部分請向本
院詳細說明債務人所患病症是否仍定期就醫診治?治療方
式為何?目前身體健康狀況如何?是否影響工作或生活自
理能力?請出具地區醫院等級以上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
之相關醫院診斷債務人所罹患疾病或傷痛致其現況仍達影
響其工作或生活自理能力之病歷或診斷證明。
一六、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
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03年8月16日迄今,
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
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
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
之情形)
一八、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
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證明。
一九、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03年8月16
日迄今,有無遭
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
有
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
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及
執行
名義。
二○、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