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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消債清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文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貳仟零肆拾元(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5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 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算:(5 +1 )×10×34元=2,040 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完整房屋租賃契約影本、繳納租金之紀錄或證   明,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該屋?該同住之人是   否分擔房屋費用?若不共同分擔,其不分擔房租之理由? 三、聲請人應說明電話費、交通費、水電費、勞健保費用之依據   ,並應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   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按月、期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四、請提出交通工具行照。 五、聲請人主張依法須負擔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每月7,000 元   以上云云,聲請人應說明核定扶養費之依據,暨提出實際支   出扶養費之證明。另請敘明未成年子女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低收入戶津貼、兒少補助津貼等?如有,每月可請領   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   向法院陳報。聲請人之配偶有無共同負擔扶養費,亦請一併   說明之。另併提出聲請人配偶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   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清單(明細)。 六、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父親,每月扶養費5,000 元至6000元云   云,請說明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有何扶養之必要?其酌定每   月支出扶養費5,000 元之依據為何?有共其他扶養義務人與   聲請人共同負擔上開扶養費?另請陳報聲請人之父親目前有   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收入來源?若有,請說明其   目前工作收入情況及得分擔必要支出生活費用情形,並請有   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   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   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併提出聲請人之父親最近   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七、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並依序陳報下列事項:  1.聲請人主張聲請更生前2 年之收入為打零工云云,請敘明打   零工之性質、計薪及領薪方式為何。並請提供薪資袋及雇主   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之姓名及聯絡電話。  2.聲請人除上開打零工之收入外,有無其他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   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   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有,請併陳報之。 八、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   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   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   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九、聲請人應分別說明積欠民間債權人蘭霖室內裝潢有限公司及   乙○○借款之原因,並說明借貸之時間、約定之利息及聲請   人清償之情形?並佐以相關契約書、借據、還款記錄等文件   為證。 十、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    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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