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葉淑瑛
代 理 人 董怡辰
律師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00 元(
按債務人及
債權
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清償不能
之虞之證明文件。
三、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
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
清算人、發起人、
監察人、檢查
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
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
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即民國105 年9 月4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
營業稅額申
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四、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103 年9 月4 日起至105 年9 月4
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
償(買賣、互易、設定
抵押權等)、無償(
贈與、
第三人清
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
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
得或出售之
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
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最近5 年內從事
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
證明文件。】
五、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六、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七、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
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
要保人或
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應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提出
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
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
擔保權、優先
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
質權等),並提出
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自103 年9 月份
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
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書、薪資入
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
倘若係領現金,應陳報雇主
之姓名、電話、地址等連絡方式,並請雇主出具證明。】、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
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
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
有收入款項。及應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
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另聲請人陳稱其次女偶爾給予其生活
費之部分,應陳報期間及數額為何?
㈢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2 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交
通方式、交通路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
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
保、公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不得僅以概
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並製成表冊),
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
、診斷證明書等)證明。
八、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
算方法。
九、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許可和解,
或破產之案件?有無
強制執行或民事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
之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承辦
股別為何?強制執
行案件係繫屬於何法院?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
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
十、依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人
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請聲請人說明聲請人係於何時領
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領取之金額為多少元?其領取後該款
項之用途為何?迄今是否仍有餘額?如有,逾額為若干元?
並應提出其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數額及款項用途之相關證
明文件。
十一、提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之「保險業通
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
十二、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現任鏵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
董事及台航旅行社有限公司之股東。請聲請人說明債務人
之出資額為若干?公司目前每月營收金額為何?並提出該
2 間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公司股東名冊及其他相
關證明文件。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
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
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
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
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
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鍾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