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91號
聲 請 人 王金鵬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詹豐吉
律師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其聲請: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民國105 年3 月2
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年6 月30日始聲請清算,與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1 第2 項規定不符)。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3,060 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
債權人8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9 人×34元×10份=3,060 元)。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
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
人並應具體說明於105 年3 月2 日與
債權人「花旗(臺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前置調解不成立之原因,並說明
該債務(目前為1,972,038 元)之發生原因為何。
四、請補正提出聲請人之全戶
戶籍謄本(記事均不得省略),並
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
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
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3 年7 月1 日至105 年6
月30日,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
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
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
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
五、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
明細)、100 、102 至104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
六、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請補正說明並提出
聲請人於103 年7 月1 日起至105 年6 月30日,
期間內含基
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
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
離婚
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相關證明文件(
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
迄時間),應詳列各項
收入來源並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七、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載明,每月支出「房屋使用
費、水電瓦斯費9,000 元」,請提出最新房屋
租賃契約書,
並提出每月繳交此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租金繳交單據或匯
款證明、水電瓦斯費單據至少應提出聲請清算前半年之單據
)。且說明是否有其他同居人?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
此費用?每人分擔比例?及說明
上開費用支出之必要性。
八、就「交通費500 元、通訊費750 元」部分,請分別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交通費如購票證明、儲值證明;通訊費如最近半
年繳費單據)及必要性(聲請人稱目前無工作,請說明每月
支出交通費之原因及計算方式)。
九、提出聲請人名下「超基因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72
萬股,遭扣押之相關證明文件等(如
執行命令)。
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
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
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
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
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有無於聲請
本件更生前二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
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
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二、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
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
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