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美綉(原名:李美秀)
代 理 人 黃慧敏
律師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陶金陵
游慶堂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王啟任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林咏萱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
聲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李美綉(即李美秀)不予免責。
理 由
一、
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
外,應以裁定
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132 條固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
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
仍有餘額,而普通
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
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債務人有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一)於七年
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
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
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
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
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
期
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
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
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
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
非基於本人之義務
,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
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
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
所定義務之行為。」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第134條前段亦
定有明文。準此,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
,原則上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除非具有消債條例第
133條前段、第134條前段各款所定情形之一,法院始得為不
免責之裁定。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李美綉前於民國104年2月28日依
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8
號裁定聲請人自104年7月30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
命由
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
嗣司法事務官查核審認聲請人之
清算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以104年度司執消
債清字第41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再以民事執行處函移送本
院
民事庭裁定是否免責
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
上開卷宗查
證
無訛,自
堪信為真實,本院自應為聲請人免責
與否之裁定
。本院業依消債條例第136條規定,於105年3月14日以新北
院霞民陽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函,通知聲請人及全
體債權人針對聲請人是否應予免責一事表示意見(見本院卷
一第13至16頁),並通知聲請人及全體無擔保債權人到庭陳
述意見,而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
作金庫銀行)主張聲請人不應予免責,因聲請人陳報的扶養
事項不實,聲請人實際上只扶養1個
而非2個。且因合作金庫
銀行之債權屬於有擔保之債權。另,聲請人於103年5月有做
整形外科醫療,非屬生活必要支出。若依照聲請人所述,刷
卡之後朋友給她現金,聲請人再把現金拿來還卡費,為何合
作金庫銀行都沒有收到還款等語,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花旗(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對於本院訊問聲請人之
事項,均表示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105年5月25日
訊問筆錄
)。另除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具狀亦無到場陳述
意見外,其餘債權人中國信託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花旗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均具狀表明不同意聲請
人免責乙節,此亦有民事
陳報狀4份附卷為憑(本院卷一第
23、24頁、第176至179頁、第279頁)。
三、本院茲就債務人未清償之債務是否應予免責,審酌如下:
(一)聲請人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應不予免責之事由:
1、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
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債
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第3 款、第81條第4 項第3 款規
定所表明之收入數額,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
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
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
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
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消債條例第133 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之情
形,係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有薪資、執行
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為前提要件。
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
,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3 條前段為本件不免責裁定之審查時
,自應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即104 年7 月30日)起至裁
定免責前之期間,認定債務人有無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
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
之數額後仍有餘額,且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
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
之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以判斷其有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之
適用。
2、經查,本件債務人主張其因罹患小腦腫瘤,手術後有反應遲
緩,目前仍有暈眩、頭痛、視神經模糊等問題,而無法工作
等語,並提出診斷證明書附於上開清算卷為證;另據本院職
權調查、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 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
暨明細、104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投保資料查詢表附於上開清
算卷、執行卷及本院卷一所示,債務人於104 年度僅有股利
憑單所得新臺幣(下同)83元,另其雖於103 年11月3 日投
保於新北市病患家事服務職業工會,然於104 年6 月17日退
保,
迄今並無投保資料等情,足認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
算後(即104 年7 月30日),除上開
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
社之股利所得外,確無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工作
收入,是本件即不符合消債條例第133 條應為不免責裁定之
規定,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不免責事由
云
云,
即無可採。
(二)聲請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第2款、第8款所定應不予免責事
由:
債權人雖主張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已入不敷出,就超支部
分係如何負擔,是否另有收入未列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亦或有隱匿之事實,而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2 、8 款規
定不免責之情形云云,
惟聲請人並無每月固定收入,已不敷
支付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已如前述,
而就其不足額部分,或係聲請人另有其他收入,或係依靠親
友資助等之情況,然債權人既未具體說明或提出相當事證證
明債務人有何隱匿財產、故意為不實說明、記載,抑或故意
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情事,自
難認債務人有違反消債條例
第134 條第2 、8 款所定不免責之情事存在,而應認債權人
此部分主張係屬空言臆測,尚難採取。
(三)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定應不予免責之事由:
債權人主張由債務人信用卡及信用貸款消費明細帳單可知,
其欠款內容多為預借現金等非必要性之奢侈消費,顯係「浪
費」導致其不可負擔之債務,而認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款規定情形不應免責等語。而查,本件債務人係於104
年2月28日聲請清算,依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之規定,本
件債務人是否有奢侈消費致生債務且為清算程序開始之原因
,即應審認其於102年2月28日起至104年2月27日止,此段期
間內是否有因消費奢侈商品致生債務且為開始清算之原因,
而據債務人自陳及合作金庫銀行所提出債務人之信用卡消費
明細所示(見本院卷一第281頁至第305頁),可知債務人於
聲請清算前2年之102年8月間即無法向合作金庫銀行如期繳
款,需以未繳清帳款重新作分期償還36期(總債務金額含利
息94,302元),
足徵債務人當時收入已有不足清償債務之情
形,本應撙節開銷,避免不必要之花費以降低負債,不料債
務人未衡量自身是否仍有充分之償債能力,仍持合作金庫銀
行信用卡於102年8月至103年12月間於家樂福、互動鏈股份
有限公司、喜互惠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加油站、廣進加油站
、幸運兒服飾鞋店、台哥大語音繳費、中華電信台北營運處
、中油、豐富加油站等處消費,更甚其前往神腦、友愛百貨
分期消費計21,170元【計算式:1,085+(1,081×5)+1,
085+(1,081×5)+(1,400×3)+(665×6)=21,170
】、蔣曉山整形外科消費30,000元、順發3C量販–宜蘭店消
費990元、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消費999元、國立陽明
大學附設醫院消費4,698元(依債務人所提之醫院診斷證明
書係於臺北榮民總醫院治療,見清算卷第15頁),以上金額
計57,857元,核其性質顯非一般通常生活之必要消費。況債
務人自陳其因罹患小腦腫瘤,手術後有反應遲緩,目前仍有
暈眩、頭痛、視神經模糊等問題而無法工作等語,為何有多
筆前往加油站消費支出之紀錄,債務人既陳稱僅能在家休養
,何以須支出多筆加油站消費費用,容有疑問。又依債務人
自陳及中國信託銀行、花旗銀行所提出債務人之信用卡消費
明細、信用貸款明細所示,債務人於102年8月即無法向合作
金庫銀行如期繳款之同時,即有花旗銀行之吉享貸月付金4
筆共計24,072元存在(見本院卷一第194頁),惟仍於102年
9月9日及103年4月9日向花旗銀行申辦貸款(見本院卷一第
198頁、第212頁),雖曾於103年4月9日、同年5月7日將積
欠中國信託銀行消費款116,283元、花旗銀行貸款134,608元
繳清(見本院卷一第163頁、第212頁),然仍持續以中國信
託銀行、花旗銀行信用卡消費如附表一、二所示,且於103
年9月起又未如期清償花旗銀行如附表三所示之貸款計489,7
75元,若允許債務人未衡量自身財力狀況而恣意向債權銀行
申辦貸款、預借現金、信用卡消費,而裁定其對債權銀行之
債務免責,實有違
誠信原則;再者,稽核附表一、二之消費
內容,其預借現金暨手續費之金額計為114,450元、神腦分
期計5,400元、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5,810元、泰安產物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364元,顯非一般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必要
支出,故上列費用總計673,656元(計算式:57,857+489,7
75+114,450+5,400+5,810+364=673,656)。又債務人
於105年5月25日本院庭訊時自陳於100年前後因小腦腫瘤開
刀,致無法正常工作等語,於聲請清算前2年之所得有102年
度97,183元、103年度61,684元、103年10月起之低收入戶兒
少補助款每月每名1,900元,是可處分所得為177,867元(計
算式:97,183+61,684+1,900×2名×5個月=177,867),
有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郵
政存簿儲金簿內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
補正狀、102至104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
件在卷
可稽(見清算卷第8、9頁、第23頁、第25至28頁、第
31、32頁、第43、44頁、第48至53頁及本院卷二),而2年
內之必要支出為285,223元(膳食費120,000元+醫療費用
12,000元+交通費19,200元+勞健保費8,495元+
扶養費
120,000元+保險費5,528元=285,223元),亦有債務人所
提之保單資料、103年11月至104年1月勞健保繳費收據、房
屋
租賃契約書、被扶養人盧庭宇之補習班收據等為憑(見清
算卷第18至22頁、第33、34頁、第40、41頁)。是上開消費
所支出之總額673,656元顯已逾該期間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
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177,867
元扣除285,223元已無餘額),且前開消費均於聲請清算前2
年期間內所為,故
堪認債務人符合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
規定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是有不予免責之情事存在。
四、
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不應免責
之情形,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揆諸
首揭規定
及說明,本院即應為債務人不免責之裁定,
爰裁定如主文。
五、至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
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
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2 條規定
參照),
附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附表一: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見本院卷一第164 頁至第173 頁)
┌──┬───────┬─────┬────────────────┐
│編號│日 期│金 額│說 明│
│ │ │(新臺幣)│ │
├──┼───────┼─────┼────────────────┤
│ 1 │103 年5 月2 日│ 500│悠遊卡加值-悠遊卡加值 │
├──┼───────┼─────┼────────────────┤
│ 2 │103 年4 月20日│ 680│全聯-宜蘭復興 │
├──┼───────┼─────┼────────────────┤
│ 3 │103 年4 月21日│ 115│全聯-宜蘭復興 │
├──┼───────┼─────┼────────────────┤
│ 4 │103 年4 月29日│ 820│全聯-宜蘭復興 │
├──┼───────┼─────┼────────────────┤
│ 5 │103 年5 月11日│ 165│全聯-宜蘭復興 │
├──┼───────┼─────┼────────────────┤
│ 6 │103 年5 月12日│ 417│全聯-宜蘭北門 │
├──┼───────┼─────┼────────────────┤
│ 7 │103 年5 月17日│ 500│中油-頭城站 │
├──┼───────┼─────┼────────────────┤
│ 8 │103 年5 月19日│ 126│全聯-宜蘭北門 │
├──┼───────┼─────┼────────────────┤
│ 9 │103 年5 月25日│ 900│全聯-宜蘭復興 │
├──┼───────┼─────┼────────────────┤
│ 10 │103 年5 月18日│ 1,520│全聯-宜蘭復興 │
├──┼───────┼─────┼────────────────┤
│ 11 │103 年5 月18日│ 205│全聯-宜蘭復興 │
├──┼───────┼─────┼────────────────┤
│ 12 │103 年5 月18日│ 2,037│家樂福-宜蘭店一般 │
├──┼───────┼─────┼────────────────┤
│ 13 │103 年5 月25日│ 1,193│屈臣氏-蘭城新月
分公司 │
├──┼───────┼─────┼────────────────┤
│ 14 │103 年5 月29日│ 612│全聯-宜蘭復興 │
├──┼───────┼─────┼────────────────┤
│ 15 │103 年5 月30日│ 125│全聯-宜蘭復興 │
├──┼───────┼─────┼────────────────┤
│ 16 │103 年6 月5 日│ 309│全聯-宜蘭復興 │
├──┼───────┼─────┼────────────────┤
│ 17 │103 年6 月10日│ 159│全聯-宜蘭復興 │
├──┼───────┼─────┼────────────────┤
│ 18 │103 年6 月12日│ 579│全聯-宜蘭復興 │
├──┼───────┼─────┼────────────────┤
│ 19 │103 年6 月20日│ 116│全聯-宜蘭北門 │
├──┼───────┼─────┼────────────────┤
│ 20 │103 年6 月26日│ 143│全聯-宜蘭北門 │
├──┼───────┼─────┼────────────────┤
│ 21 │103 年6 月29日│ 360│全聯-宜蘭復興 │
├──┼───────┼─────┼────────────────┤
│ 22 │103 年6 月30日│ 900│神腦-宜分期01-06 │
├──┼───────┼─────┼────────────────┤
│ 23 │103 年7 月7 日│ 266│全聯-宜蘭北門 │
├──┼───────┼─────┼────────────────┤
│ 24 │103 年7 月12日│ 365│全聯-宜蘭北門 │
├──┼───────┼─────┼────────────────┤
│ 25 │103 年7 月27日│ 225│全聯-宜蘭復興 │
├──┼───────┼─────┼────────────────┤
│ 26 │103 年6 月30日│ 900│神腦-宜分期02-06 │
├──┼───────┼─────┼────────────────┤
│ 27 │103 年7 月17日│ 2,294│全聯-宜蘭復興 │
├──┼───────┼─────┼────────────────┤
│ 28 │103 年7 月17日│ 2,294│全聯-宜蘭復興 │
├──┼───────┼─────┼────────────────┤
│ 29 │103 年7 月17日│ 462│喜互惠股份有限公司 │
├──┼───────┼─────┼────────────────┤
│ 30 │103 年7 月17日│ 94│喜互惠股份有限公司 │
├──┼───────┼─────┼────────────────┤
│ 31 │103 年7 月17日│ -2,294│全聯-宜蘭復興 │
├──┼───────┼─────┼────────────────┤
│ 32 │103 年7 月19日│ 500│廣進加油站 │
├──┼───────┼─────┼────────────────┤
│ 33 │103 年7 月20日│ 1,070│橘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34 │103 年7 月24日│ 123│全聯-宜蘭復興 │
├──┼───────┼─────┼────────────────┤
│ 35 │103 年7 月25日│ 720│全聯-宜蘭復興 │
├──┼───────┼─────┼────────────────┤
│ 36 │103 年7 月27日│ 20,000│中信銀ATM統一健神 │
├──┼───────┼─────┼────────────────┤
│ 37 │103 年7 月28日│ 156│全聯-宜蘭復興 │
├──┼───────┼─────┼────────────────┤
│ 38 │103 年7 月29日│ 850│預借現金手續費 │
├──┼───────┼─────┼────────────────┤
│ 39 │103 年8 月9 日│ 500│悠遊卡加值-統一超商 │
├──┼───────┼─────┼────────────────┤
│ 40 │103 年8 月16日│ 500│悠遊卡加值-全家便利商 │
├──┼───────┼─────┼────────────────┤
│ 41 │103 年8 月17日│ 500│中油-宜蘭站 │
├──┼───────┼─────┼────────────────┤
│ 42 │103 年6 月30日│ 900│神腦-宜分期03-06 │
├──┼───────┼─────┼────────────────┤
│ 43 │103 年8 月28日│ 30,000│中信銀ATM宜蘭分行 │
├──┼───────┼─────┼────────────────┤
│ 44 │103 年8 月29日│ 1,200│預借現金手續費 │
├──┼───────┼─────┼────────────────┤
│ 45 │103 年9 月7 日│ 500│悠遊卡加值-永安市場
├──┼───────┼─────┼────────────────┤
│ 46 │103 年6 月30日│ 900│神腦-宜分期04-06 │
├──┼───────┼─────┼────────────────┤
│ 47 │103 年10月29日│ 30,000│中信銀ATM宜蘭分行 │
├──┼───────┼─────┼────────────────┤
│ 48 │103 年10月30日│ 1,200│預借現金手續費 │
├──┼───────┼─────┼────────────────┤
│ 49 │103 年10月31日│ 500│悠遊卡加值-市政府 │
├──┼───────┼─────┼────────────────┤
│ 50 │103 年11月7 日│ 30,000│中信銀ATM宜蘭分行 │
├──┼───────┼─────┼────────────────┤
│ 51 │103 年11月10日│ 1,200│預借現金手續費 │
├──┼───────┼─────┼────────────────┤
│ 52 │103 年10月24日│ 100│掛失手續費 │
├──┼───────┼─────┼────────────────┤
│ 53 │103 年6 月30日│ 900│神腦-宜分期05-06 │
├──┼───────┼─────┼────────────────┤
│ 54 │103 年11月14日│ 500│悠遊卡加值-市政府 │
├──┼───────┼─────┼────────────────┤
│ 55 │103 年6 月30日│ 900│神腦-宜分期06-06 │
├──┼───────┼─────┼────────────────┤
│合計│ │ 140,806│ │
├──┴───────┴─────┴────────────────┤
│備註:預借現金暨手續費之金額合計為114,450元。 │
└─────────────────────────────────┘
附表二:花旗超級紅利回饋卡
(見本院卷一第269 頁至第277 頁)
┌──┬───────┬─────┬────────────────┐
│編號│日 期│金 額│說 明│
│ │ │(新臺幣)│ │
├──┼───────┼─────┼────────────────┤
│ 1 │103 年5 月21日│ 442│遠傳電信費用(易通卡) │
├──┼───────┼─────┼────────────────┤
│ 2 │103 年5 月28日│ 500│廣進加油站 │
├──┼───────┼─────┼────────────────┤
│ 3 │103 年6 月21日│ 524│遠傳電信費用(易通卡) │
├──┼───────┼─────┼────────────────┤
│ 4 │103 年6 月23日│ 5,810│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 │
├──┼───────┼─────┼────────────────┤
│ 5 │103 年6 月29日│ 500│明仁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
│ 6 │103 年7 月22日│ 165│遠傳電信費用(易通卡) │
├──┼───────┼─────┼────────────────┤
│ 7 │103 年7 月25日│ 550│喜互惠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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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3 年9 月12日│ 500│廣進加油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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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3 年10月21日│ 364│泰安產物保險(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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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9,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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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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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花旗卡友信用貸款
(見本院卷一第220 頁至第22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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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 期│金額 │ 項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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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3 年8 月29日│ 2,262│吉享貸月付金-1229 第44期/ 共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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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3 年9 月1 日│ 5,107│吉享貸月付金-0801 第25期/ 共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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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3 年9 月9 日│ 3,754│吉享貸月付金-0909 第12期/ 共48期│
├──┼───────┼─────┼────────────────┤
│ 4 │103 年9 月9 日│ 6,506│滿福貸月付金-0409 第5 期/ 共48期│
├──┼───────┼─────┼────────────────┤
│ 5 │103 年9 月29日│ 2,262│吉享貸月付金-1229 第45期/ 共48期│
├──┼───────┼─────┼────────────────┤
│ 6 │103 年10月1 日│ 5,107│吉享貸月付金-0801 第26期/ 共48期│
├──┼───────┼─────┼────────────────┤
│ 7 │103 年10月9 日│ 3,754│吉享貸月付金-0909 第13期/ 共48期│
├──┼───────┼─────┼────────────────┤
│ 8 │103 年10月9 日│ 6,506│滿福貸月付金-0409 第6 期/ 共48期│
├──┼───────┼─────┼────────────────┤
│ 9 │103 年10月29日│ 2,262│吉享貸月付金-1229 第46期/ 共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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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3 年11月1 日│ 5,107│吉享貸月付金-0801 第27期/ 共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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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3 年11月9 日│ 3,754│吉享貸月付金-0909 第14期/ 共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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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3 年11月9 日│ 6,506│滿福貸月付金-0409 第7 期/ 共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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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3 年11月29日│ 2,262│吉享貸月付金-1229 第47期/ 共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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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3 年12月1 日│ 5,107│吉享貸月付金-0801 第28期/ 共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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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03 年12月9 日│ 3,754│吉享貸月付金-0909 第15期/ 共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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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03 年12月9 日│ 6,506│滿福貸月付金-0409 第8 期/ 共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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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03 年12月20日│ 2,252│結束信用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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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03 年12月20日│ 89,988│結束信用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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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103 年12月20日│ 101,057│結束信用貸款 │
├──┼───────┼─────┼────────────────┤
│ 20 │103 年12月20日│ 225,962│結束信用貸款 │
├──┼───────┼─────┼────────────────┤
│合計│ │ 489,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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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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