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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上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即上訴 人 朱興德即奕發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友揚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秘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6年2 月14日所為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惟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 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判決主 文之事項,則不與焉(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96號裁定意 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5年度簡上187號判決漏未就利息部分 判決,為此,爰依法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上訴人之上訴聲明請求:一、原判決廢 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51,800元及自99年1月1日 起計算至清償日止,以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被上訴 人應給付上訴人154,200元及自100年1月1日起計算至清償日 止,以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之 答辯聲明:上訴駁回等語。而查,本院105年度簡上187號案 件判決主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 ,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被上訴 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貳佰元。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三十九, 餘由上訴人負擔。」,是本院已於判決主文第三項載明「其 餘上訴駁回」,表示利息請求亦駁回之意旨,並無利息部分 漏未判決之情形。本件判決無脫漏之處,上訴人聲請補充判 決,並無可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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