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雋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
代理人 王崇文
共同代理人 吳 麒
律師
柯政延律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五年度重訴字第二三八
號
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
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 由
一、
按「(第1 項)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
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第2 項)法院受理
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
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
定外,應予許可。(第3 項)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
,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第4 項)
持有第1 項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訂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238 號損害賠償事件
之原告,聲請交付該案民國105 年10月24日本院言詞辯論期
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係主張
被告潘立暘當庭對聲請人辱罵「
他媽的」,且伸出中指公然侮辱聲請人,涉犯妨害名譽罪嫌
等情,經核係主張或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與
前揭法條
規定要無不合,其聲請自應准許。另法庭錄音光碟之內容涉
及在場之人之個人資料,為避免損及他
人權益及司法公正性
,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4 項規定,聲
請人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附此敘明
。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逸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