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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雋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崇文 共同代理人 吳 麒律師       柯政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五年度重訴字第二三八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 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 由 一、「(第1 項)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 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2 項)法院受理 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 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 定外,應予許可。(第3 項)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 ,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第4 項)持有第1 項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訂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238 號損害賠償事件 之原告,聲請交付該案民國105 年10月24日本院言詞辯論期 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係主張被告潘立暘當庭對聲請人辱罵「 他媽的」,且伸出中指公然侮辱聲請人,涉犯妨害名譽罪嫌 等情,經核係主張或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與前揭法條 規定要無不合,其聲請自應准許。另法庭錄音光碟之內容涉 及在場之人之個人資料,為避免損及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性 ,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4 項規定,聲 請人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附此敘明 。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逸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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