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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0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28號 原   告 林建志 被   告 偉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敬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 萬6,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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