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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1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56號 原   告 盧冠州即冠精緻油漆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盧冠州即冠精緻油漆工程行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燿震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柒佰伍拾柒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    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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