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56號
原 告 盧冠州即冠精緻油漆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盧冠州即冠精緻油漆工程行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曾
聲請對
被告燿震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
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其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柒佰伍拾柒元,
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元。
(二)提出具完整
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
準備書
狀,並
按被告人數添具
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