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29號
原 告 呂志明
訴 訟
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
被 告 群洋房屋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宇寰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洋房屋仲介經紀有限公司、蔡宇寰間請求
損害
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叁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叁萬伍仟陸佰
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