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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2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29號 原    告 呂志明 訴 訟 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被    告 群洋房屋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宇寰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洋房屋仲介經紀有限公司、蔡宇寰間請求損害 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叁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叁萬伍仟陸佰 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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