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91號
原 告 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秋逢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
被 告 台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億
徐文亞
王自軍
蔡芳宜
被 告 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智欽
被 告 陳根培
高瑟璜
魏自勇
陳必勝
袁震興
王肇祥
林皓昱
管初慧
邱弘興
謝明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億6,123 萬8,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 萬3,5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