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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2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91號 原   告 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逢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被   告 台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億       徐文亞       王自軍       蔡芳宜 被   告 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智欽 被   告 陳根培       高瑟璜       魏自勇       陳必勝       袁震興       王肇祥       林皓昱       管初慧       邱弘興       謝明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億6,123 萬8,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 萬3,5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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