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01號
原 告 采邑文化創意精品
法定
代理人 王信雄
被 告 崴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陸
萬柒仟參佰伍拾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為陸仟壹佰柒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陸佰柒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