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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3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01號 原   告 采邑文化創意精品 法定代理人 王信雄 被   告 崴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陸 萬柒仟參佰伍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陸仟壹佰柒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陸佰柒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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