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83號
原 告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法定
代理人 林寬裕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
律師
被 告 廣宜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志東
被 告 謝瀚霆即謝瀚霆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6,811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