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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3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83號 原   告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法定代理人 林寬裕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被   告 廣宜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志東 被   告 謝瀚霆即謝瀚霆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6,811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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