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8號
原 告 林玉涵
上列原告林玉涵與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
養護工程處、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中和工務段、王
雲峰、王台新、王建成、坤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曾敏傑及鍾昌
華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