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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8號 原   告 林玉涵 上列原告林玉涵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 養護工程處、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中和工務段、王 雲峰、王台新、王建成、坤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曾敏傑及鍾昌 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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