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83號
原 告 助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純瑛
訴訟代理人 陳穩如
被 告 鄭錦川
毓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蘇明興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印章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請求返還如
訴之聲明所示附表一、二物品之權利)
屬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致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查報上列訴訟標的價額,並
按上列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
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如原告未能實際查報以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則本院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訴訟標的
之價額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