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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4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印章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83號 原   告 助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純瑛 訴訟代理人 陳穩如 被   告 鄭錦川       毓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蘇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章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請求返還如訴之聲明所示附表一、二物品之權利) 屬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查報上列訴訟標的價額,並按上列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 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如原告未能實際查報以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則本院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訴訟標的 之價額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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