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93號
原 告 金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淑美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
黎 銘律師
李純安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 萬4,9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1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