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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4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93號 原   告 金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美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黎 銘律師       李純安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 萬4,9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1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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