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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5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05號 原   告 志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龍 訴訟代理人 陳博文律師 被   告 畢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鴻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428,045.24元,依原告起訴當日(即民 國105年5月27日本院收起訴狀之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當事人賣 出美金對新臺幣之匯率(1:32.712)折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為新臺幣14,002,2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28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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