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05號
原 告 志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志龍
訴訟代理人 陳博文
律師
被 告 畢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鴻州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428,045.24元,依原告起訴當日(即民
國105年5月27日本院收
起訴狀之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當事人賣
出美金對新臺幣之匯率(1:32.712)折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為新臺幣14,002,2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28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