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告 法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啟書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
律師
被 告 葉冀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聚財網網站(網址:http
://www.wearn.com/blog.asp?id=85203)個人部落格上如附表1
所示之網頁文章刪除。依其
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記載,核係基於
名譽權被侵害之損害賠償方法,為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
99年度臺抗字第935 號裁定
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1 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翠茹